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新闻 > 内容

惠台政策促进调解少罚1416万 惩教结合救活一企业

来源:城市新闻网 时间:2020-01-07 作者:小龙 点击次数:

  ▲近日,厦门市台商协会吴家莹会长为此案走访海沧法院,并向法院赠送牌匾表示感谢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山梨酸钾?是山梨?还是山上的梨子?

  不,这是一种盐!是常见用于反腐保鲜的食品添加剂,经人体代谢后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因其出色的反腐保鲜能力和极高的安全稳定性,被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酱菜、烟草、医药、化妆品、农产品等行业中。

  不过,这种添加剂引发了一起千万罚款的行政案件!昨日,导报记者从海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行惠台政策促行政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罚款金额由人民币1665万余元调整为人民币249万余元。

  事件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台企面临千万处罚

  原告A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速冻食品的生产、加工的台企,在厦门已经营多年。为了优化产品系列,原告从台湾引入在台已生产、销售多年的食品配方,为了能够更好地延长产品的保存时间和风味,在鱼糜制品中使用了山梨酸钾这一食品添加剂。然而,根据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鱼糜制品是不属于可以添加山梨酸钾的范围。

  对此,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据此,海沧市场监管部门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657991.6元。经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复议维持后,原告不服,向海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行业标准不一,能否减轻处罚?

  A食品公司认为,山梨酸钾在台湾地区属于可以添加在速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的食品配方符合台湾地区的行业标准,且添加的数量都是微量级,并且从未出现过因食用添加山梨酸钾的食品导致人身健康的损害后果或食品安全事故。

  不过,被告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考虑到A公司非主观恶意添加,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召回产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最低倍数的罚款。

  不过,原告A公司却认为处罚不当。该公司说,公司对于该违法行为并非是故意为之,而是因两岸食品安全行业标准差异才导致的。本次事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公司主动改正并立即召回涉案食品。从过罚相当原则出发,希望减轻处罚。

  法院行惠台政策,促行政调解

  原告起诉后,海沧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在第一时间走访该公司了解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得知这笔巨额罚款将导致企业倒闭及数十名员工下岗。

  因本案系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行业标准不一导致企业违反规定,罚款金额巨大,原告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原告提交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也表达了调解意愿,法院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听取了双方关于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意见,遂发函建议行政机关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行使减轻处罚的裁量权。

  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罚款金额由人民币1665万余元调整为人民币24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惩教结合,落实惠台政策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海沧法院贯彻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惠台31条措施”、福建省“惠台66条措施”、厦门市“惠台60条措施”以及福建省高院“59条惠台举措”,为全面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保障的一起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说,两岸行业标准虽在进一步融合,但是企业还需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避免因认识错误而导致的行政处罚。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海法文/图

相关文章
  • 网站首页
  • 华夏生活消费网(http://www.cnshxfw.comCopyright © 2019-2021 华夏生活消费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 沪ICP备15010885号
  • 新闻联盟成员